桂中公路发展中心普法专栏第03期
《民法典》之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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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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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0条:
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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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则推定为未变更。广义上合同的变更可以解释为“债”的变更,包含着狭义债的变更(即主体不变内容变)和债的转移(内容不变主体变)两种。
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又具体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权的让与
债权让与关系图: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原债权人退出原债关系,不再享有债权债务,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券有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尚未转移占有影响;同时让与人对其让与债权负有瑕疵担保的责任。
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被动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因债权转让而产生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务的承担,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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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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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5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556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