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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中公路发展中心普法专栏第01期

发布时间:2021-03-15

《民法典》之合同的内容

规范的合同内容有必备条款、主要条款、解决争议条款与格式条款,今天就这四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必备条款

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法院会依据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判断合同的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主要条款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70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实务小贴士:有些合同在拟定时存在缺少(七)违约责任和(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会存在某一方指定的违约责任不明确、失衡、遇到合同争议时维权被动的情况,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妥善详尽的沟通协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即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会受到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影响。

实务小贴士:在实务中通常有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作为解决途径。仲裁解决具有程序简便、效率快的特点,但具有“一裁终局”性,一经仲裁决定,除于合法性、程序性错误外,将无法再使用其他解决途径维权,造成较为被动的局面。

有些合同在拟定解决争议方式条款时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将无法确定发生争议时双方解决方式。所以在拟定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工作情况,谨慎选择并明确约定解决争议途径。

 

四、格式条款

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方的义务:

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义务;有按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解决合同当事人不平等问题,尤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9条 《民法典》实施前(202111日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无效情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解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法律实用小程序

现国家开放了“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平台,可登录微信小程序或

官网地址:https:/flk.npc.gov.cn/ 使用,搜索关键词、高级分类检索找到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该数据库收录了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件,法律解释25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47件,行政法规60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6000余件,司法解释637件。